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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格管控建筑工程挥发性有机物!

来源:艾涂邦  点击量:943  日期:2020-07-31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挥发性有机物

近日,山东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落实建筑工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了严格建材选用源头管控、严把建材进场检验关口、严格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实行夏季生产调控措施共四项措施,严格管控建筑工程挥发性有机物。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落实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降低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根据《济南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济办发电〔2020〕4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强化措施》(济办发电〔2019〕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措施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严格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措施


(一)严格建材选用源头管控


1.工程项目选用涂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与《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替代GB18582-2008与GB24408-2009)。工程项目选用胶粘剂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30982)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2、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并根据《京津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参照执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3/3005-2017),优先选用低(无)VOCs含量的或主要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内外墙涂料、胶粘剂,并清晰标明VOCs含量限值要求。严禁选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建材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设计图纸或文件严格审查、把关。


3.鼓励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需防腐处理的各类钢结构构件、铸铁管、焊接钢管等建议集中场外防腐处理完毕后再进场;利用BIM技术对各类管道、管线进行综合排布,建议管道支架现场测量、场外加工,防腐处理完毕后再进场等。鼓励工程项目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减少施工现场喷涂、刷漆工作环节,降低施工现场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


(二)严把建材进场检验关口


1.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和质量巡查环节严格把控,发现采用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涂料、胶粘剂应立即要求退场。


2.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强化对涂料、胶粘剂的材料进场检验,按要求进行抽检,做好台账记录;加强后续自查、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涂料、胶粘剂应立即退场、不得使用;把是否使用合格的涂料、胶粘剂纳入到相关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序不予验收通过。


(三)严格施工过程监督管理


1.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喷漆,焊接作业必须采取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


2.规范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必须密闭保存;使用后的余料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及时清出;用毕的废弃容器及时回收处理,不得露天堆放。


3.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四)实行夏季生产调控措施


1.施工企业应合理安排工程施工时间,根据环保要求,结合我市气候状况,制定季节性错峰施工方案,涉VOCs排放的施工工序尽量避开6至9月夏季高温季节。


2.涉VOCs排放工序实行错峰作业。6月至9月份的每天10时至17时(不含下雨天)暂停涉VOCS排放工序,工地施工现场禁止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施工作业。


三、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情况的监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内容,立行立改问题要求工程项目当场改正,问题较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停工整顿、通报批评或移交行政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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